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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来源:中国生物工程学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依据所属专业领域、业务范围及会员组成特点等设立的专门机构, 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分支机构的特点和特色,举办非营利、公益性活动;

(二)受学会委托,承接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科技交流与技术服务、活跃学术思想,提出科技咨询建议,参与科技政策、规划的制定,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与论证、标准制订、成果评价、技术仲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构评估等工作;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服务科技事业、推动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

(三)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道德,多渠道开展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的科学传播与科学普及活动;

(四)配合学会开展表彰奖励、培养和举荐人才活动;

(五)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参与学会年会和其它重要活动的组织;

(六)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和统一使用学会标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换届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学科或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和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体现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代表性与权威性,以及历史延续性和开展工作的有效性。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有学科或专业领域带头人,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群体并为学会会员;

(三)有独立开展国内外相关活动的能力;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挂靠单位)和专(兼)职人员;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支持。

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应由 10 位以上来自本领域不同单位的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发起,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

1、学科或专业领域发展现状、趋势分析;

2、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与国内外相关活动情况;

3、国内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家与队伍状况;

4、本领域相关出版物情况;

5、发起人的工作简况;

6、挂靠单位相关证明;

7、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学会秘书处汇总相关材料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由学会发文确认筹建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筹)应制定筹备期间的工作计划,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筹备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四)筹备期满,分支机构(筹)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筹备期间的总结报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等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由学会发文正式成立。

第八条 分支机构人员构成:

(一)分支机构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七名、委员若干名以及秘书组成。

(二)分支机构主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

(三)分支机构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应与主任不在同一工作单位。副主任最多可同时兼任本学会两个分支机构的相同职务。

(四)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五)分支机构委员可由主任和副主任协商提出。分支机构委员应由本领域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有较强组织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担任。鼓励吸收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分支机构委员。

(六)分支机构的委员规模根据本学科(领域)的特点和会员数量决定,原则上不超过 60 名, 如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会员基础或发展会员的能力,可适当扩大规模。

(七)分支机构可聘请学术威望高的院士和资深专家担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八)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或超越学会活动范围的。

第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在学会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三个月完成换届。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要有换届方案,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换届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征求挂靠单位的意见。分支机构拟任主任、副主任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委员由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二)开展境内外相关活动情况;

(三)开展科普、宣传、期刊、文献出版等情况;

(四)开展技术咨询、决策服务及人才举荐情况;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情况;

(六)开展活动的影响及效益分析;

(七)挂靠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分支机构换届或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应向学会秘书处进行说明,必要时学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届内更换负责人时,应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增补委员需向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或联合举办相关活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和经费来源等。分支机构举办国际性活动,应至少提前半年报学会审核,由学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召开。活动完成一个月内,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活动纪要、财务报告及会议相关文档(含音视频)等材料。

第十七条 依照《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章程》、《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发展会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本专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为学会会员。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学会主办期刊组稿、审稿,支持学会完成咨询报告、科学家建议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委托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及时准确把握分支机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分支机构将依据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一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