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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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章程

2021年4月18日经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生物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Bio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SB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生物工程活动的中国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崇尚科学,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和组织全国生物工程科技工作者,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学会网址:http://www.biotechchin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生物工程专业学术活动,推动国内外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工程产业发展;

(二)参加国际学术组织,组织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与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与论证、标准制订、成果评价、技术仲裁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项目,开展科技公共服务;

(五)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及人才培训;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等学术期刊和生物工程专业资料;

(七)开展人才举荐活动;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生物工程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或从事生物工程工作,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一定贡献者;

(五)学生会员:注册在读的生物工程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在毕业后如仍从事生物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经申请可转为普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

(六)终身会员: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缴纳10年会费者;

(七)荣誉会员:对国家生物工程事业或对本学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八)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九)单位会员:在学术界或产业界具有代表性或影响力,具备一定生物工程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普通会员须由两名会员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荣誉会员须由三位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荣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各种服务;

(五)优先在本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通讯和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所发会员证。会员(不含荣誉会员、终身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法律,自动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决议如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民主决策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民主决策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5%。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